(2017)粤20民终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许卓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许卓连,杨锦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主要负责人:黄勇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卓连,女,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豪,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卓连、杨锦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6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为107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预交,本院应向其退回107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王 瑄审判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