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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8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8民初11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年,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年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女王娜娜由原告徐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婚生子王骐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3.共同财产:位于五寨县三岔镇羊坊村四间平板房的一处院落归被告及儿子王骐,原告放弃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农历腊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7年3月22日在五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6月11日生育一女儿王娜娜,现上学。2008年5月30日生育一男孩王骐,现上学。共同财产:位于五寨县三岔镇羊坊村四间平板房的一处院落归被告及儿子王骐,原告放弃分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后被告染上了吸毒的恶习,2008年10月,2013年9月被五寨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其采取强制戒毒,2016年被告又因吸毒被神池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被告在太原市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娜娜、婚生子王骐随原告徐红芳一起生活,被告王海峰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被告王某某强制戒毒届满之日即2018年11月11日起支付至儿子王骐18周岁止,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缠。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韡审判员 施润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