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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李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华,李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99号申请人:张秀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子强,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秀华与被申请人李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秀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子强在滦平县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征地拆迁办公室的征地补偿款100000.00元。申请人张秀华用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京GPU4**)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李子强在滦平县国道112线至国道101线征地拆迁办公室的征地补偿款10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晓月书 记 员 李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