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天喜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171号被执行人:刘天喜,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刘天喜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天喜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刘天喜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