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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传均、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传均,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78-1号申请执行人:范传均,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军,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范传均与被执行人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传均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秀中支行的存款帐户(余额10.92元),被执行人许军长期在外务工,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