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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然琼、李妍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然琼,李妍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46-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刘刚,职务: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562X。被执行人:徐然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妍囡,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然琼、李妍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然琼、李妍囡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妍囡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342.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