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2538号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浩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彦峰,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与被告马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浩文,被告马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洋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单位员工,但已于2017年2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于2015年7月因私用向原告借款35000元。公司考虑帮助员工度过生活困难遂给其借款,后冲抵被告提成7000元。2016年2月4日倒换借条为28000元至今未还。其后被告还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和2016年12月5日以渭南项目工程需向公司借款各2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共计32000元未还。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所借原告的上述32000元借款,而双方在处理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以上述借款为双方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请求被告支付本金32000元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彦峰辩称,我向原告因私事借款28000元及公务借款2000元,加起来为30000元。诉状上所说还有一笔2000元借款,是另外一个同事借的工程款,从我这里经手而已。我和远洋公司因劳动纠纷之前也仲裁及起诉过,劳动争议案正在审理中。表示愿偿还30000元借款,但是希望与劳动争议案一起执行折抵。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已离职),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填写28000元借款申请单,借款28000元,注明用途为私用;2016年11月30日,原告因被告名下借款单向被告发放借款2000元,借款申请单上用途为李君珍找人砸渭南机要室内墙费用及其他(工资卡)。2016年12月5日,被告因渭南大楼项目机要、加密、局务会议室施工备用原因向原告借款2000元未还。另双方劳动争议案正在审理中,该三笔借款未劳动争议案未涉及。原告因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对2016年2月4日28000元借款及2016年12月5日借款2000元表示认可并同意偿还,并同意自立案时按年息6%支付2016年2月4日28000元借款的利息;被告称2016年11月30日借款2000元自己仅为经手人,收到款项后即转给实际使用人,表示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及2016年12月5日借款2000元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远洋公司主张的3万元借款(含2016年2月4日28000元及2016年12月5日2000元共二笔),被告当庭予以认可,并表示愿予以偿还本金,并表示同意其中2016年2月4日借款28000元自本案受理时(2017年4月5日)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清偿时,未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利息(该息基数为2016年2月4日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2016年11月30日借款及2016年12月5日借款时,原告与被告仍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平等主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原告主张的2016年11月30日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该息的基数为2016年11月30日借款及2016年12月5日借款本金共4000元),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此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彦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马彦峰向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该息自2017年4月5日起算,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彦峰各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