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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高中文化,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借款偿还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广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