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乔燕清与白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燕清,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391号原告:乔燕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由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白伟,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乔燕清与被告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燕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燕清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乔燕清承担。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羽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