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15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双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海飞,执行董事。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