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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与芦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芦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83号。代表人:刘晓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芦杨,女,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与芦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341.32元、借款利息6751.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26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