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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与任红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任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蒋兴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红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7)南市执字第017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红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宅(合同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