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秦浩,秦绪朋,许传慧,张鲁,许家乐,董家花,成昌春,夏国芹,孙卓,夏峰,张忠霞,战志,徐海,胡雪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102民初3492号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海曲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萍,女,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朝春,男,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郑州路东、连云港路北碧海嘉诚商务楼001幢4单元206号。法定代表人:许传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锦华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许家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山东永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皇岛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孙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凤,女,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四: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化工园区珠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战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男,系该公司行政部长。被告:秦浩,男,1987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秦绪朋,男,197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许传慧,女,1982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张鲁,男,1982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许家乐,男,1957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202。被告:董家花,女,1958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霞,女,住日照市莒县状元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成昌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凤,女。被告:夏国芹,女,197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凤,女。被告:孙卓,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凤,女。被告:夏峰,男,1975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凤,女。被告:张忠霞,女,1978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凤,女。被告:战志,男,197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男,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营子街居委*号楼中单元***室内。被告:徐海,男,1972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男,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营子街居委*号楼中单元***室内。被告:胡雪晴,女,1972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男,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营子街居委*号楼中单元***室内。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永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秦浩、被告秦绪朋、被告许传慧、被告张鲁、被告许家乐、被告董家花、被告成昌春、被告夏国芹、被告孙卓、被告夏峰、被告张忠霞、被告战志、被告徐海、被告胡雪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保证人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林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秦绪朋、秦浩、战志、胡雪晴、徐海、成昌春、夏国芹、许家乐、董家花、夏峰、张忠霞、张鲁、孙卓、许传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900万元,由其余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15年02月15日至2017年02月02日。此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然被告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利息结算至2017年03月20日,目前尚欠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您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秦浩、被告秦绪朋、被告许传慧、被告张鲁、被告许家乐、被告董家花共同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希望走简易程序与原告和解,尽快处理。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战志、被告徐海、被告胡雪晴共同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希望走简易程序与原告和解,尽快处理。被告山东永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成昌春、被告夏国芹、被告孙卓、被告夏峰、被告张忠霞在第一次庭审时未到庭应诉答辩,后同意法庭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日照拓邦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之前归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二、被告山东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永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新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秦浩、被告秦绪朋、被告许传慧、被告张鲁、被告许家乐、被告董家花、被告成昌春、被告夏国芹、被告孙卓、被告夏峰、被告张忠霞、被告战志、被告徐海、被告胡雪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不按前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宋 怡人民陪审员 滕照宁人民陪审员 焦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