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文与唐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唐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564号原告:杨文,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蓓,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家斌,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原告杨文与被告唐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杨文负担。审判员 汪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苑苑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