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霞,张秀杰,胡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霞,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冯东升,男,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秀杰,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胡智斌,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铁路公安处干警,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明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的工资收入至7656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