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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霞,张秀杰,胡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霞,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冯东升,男,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秀杰,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胡智斌,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铁路公安处干警,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明霞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秀杰、胡智斌的工资收入至7656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