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波与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光跃、北京振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波,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光跃,北京振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2174号原告:陈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桥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建忠。被告:高光跃,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九城监狱。被告:北京振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黄振山。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笑阳。原告陈波诉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光跃、北京振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