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盛明华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明华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圣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华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被执行人抚顺市圣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华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圣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民初45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华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