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崔泽文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泽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295号原告:崔泽文,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建设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迎宾大道东侧国泰大厦1988号。法定代表人:任中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该局优抚安置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泽文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