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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祖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75号罪犯郭祖军,男,1984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郭祖军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3360分,已兑现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祖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祖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