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蓬仁园)2幢5-6层504,组织机构代码75481602-2。法定代表人:王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明,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苑邻里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5273109-2。负责人:周厚庆,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1310-0。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申请执行人提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采取强制措施;本院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