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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操拾翠与唐顺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拾翠,唐顺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58号原告:操拾翠,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农民。被告:唐顺忠,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原告操拾翠与被告唐顺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马玉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拾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记员刘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