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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广播电视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西香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2669414-4。法定代表人:赵锋,董事长。被执行人:五莲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五莲县人民路1067号,组织机构代码49457460-1。法定代表人:于庆燕,台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广播电视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另案将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债权冻结,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由,作出(2017)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正在执行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1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