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改明与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明,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968号原告:李改明,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乔银合,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改明与被告菏泽市康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改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改明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