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鹏飞与魏文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飞,魏文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53号原告:吴鹏飞,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魏文荣,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鹏飞与被告魏文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鹏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回对被告魏文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吴鹏飞负担。审判长 金景利审判员 郭登科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