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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科,李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268号自诉人侯建科,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人李凤华,女,1970年4月28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自诉人侯建科以被告人李凤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侯建科以被告人李凤华履行执行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侯建科诉被告人李凤华犯拒不执行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侯建科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侯建科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庆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