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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蒲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迪,男,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迪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至9月19日,被告人蒲迪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5单元12-1号的重庆泰鹏云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设计师,负责制作公司的活动物料和广告宣传。蒲迪利用其可以向公司申请领取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系向公司申请领取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292245元,其中91881元用于公司业务,剩余的200364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蒲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蒲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表,微信转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自首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邓某、张某、邓某1、钟某、赵某、黎某的证言,被告人蒲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迪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蒲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个月零9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蒲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重庆泰鹏云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3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