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立芬与夏跃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芬,夏跃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409号原告:张立芬,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夏跃文,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立芬与被告夏跃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立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跃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芬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东方太阳城××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36.88平方米,价款45.5万元,付款方式为原告用此前被告向原告借款所欠的本息45万元抵顶部分购房款,剩余部分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给付。被告保证在协议签订后的15个月内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产,并负担交付前产生的物业费等属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因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向被告夏跃文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被告未答辩。经审查: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东方太阳城××单元××室的案涉房屋设有抵押,亦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该房屋产权尚不具备过户的条件,因此,原告应待房屋产权解除查封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