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凤英诉陈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英,陈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542号申请人:何凤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陈仕玉,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受理原告何凤英诉被告陈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凤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仕玉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川,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限额10万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仕玉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川,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予以查封,限额10万元,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