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华成、邢宗梅等与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成,邢宗梅,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14号原告:谢华成,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咸丰县。原告:邢宗梅,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咸丰县。被告: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住所地:恩施市土桥大道五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庆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该院医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谢华成、邢宗梅与被告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谢华成、邢宗梅于2017年6月15日以本案选择的鉴定机构不能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成、邢宗梅提出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华成、邢宗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8元,减半缴纳5069元,由原告谢华成、邢宗梅负担。审判员 覃山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