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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周文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负责人贺小勇,该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诉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第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华审判员 王旭光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