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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凯宏与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凯宏,张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4412号原告:傅凯宏,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雄,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傅凯宏与被告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凯宏的委托代理人林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凯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货款22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海军多次向原告购买机电设备,2015年5月4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发了一批卷帘门电机,总货款为36600元,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12月12日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并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2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拒不付款。被告张海军提供书面答辩状认为:其和原告是代销关系,不是购销关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厂方就应该给予维修或更换。由于原告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齿轮不配套,功率表示与实际功率不符,安装后出现故障给被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2015年5月4日结算欠原告32900元是事实,2016年1月17日转账10000元,现在还有16台存在质量问题的机器,计款10880元,给客户维修、换件损失8000余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被告张海军作为欠款人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该欠条载明:“荷泽张海军欠傅凯宏叁万贰仟玖佰元正,(¥32900.00元)。”被告张海军于2016年1月16日转账10000元至原告账户后至今未再还款。2017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329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计付)。庭审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货款22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机电设备尚欠货款329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关于讼争机器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尚欠229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229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凯宏货款22900元并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阙小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