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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程春霞、黄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霞,黄军超,左方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347号申请人:程春霞,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黄军超,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左方圆,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春霞诉被申请人黄军超、左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春霞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军超、左方圆账户19735889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程春霞出具了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春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军超、左方圆银行存款19735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黄军超、左方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逸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要忻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