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丁宗星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丁宗星,张红燕,赵明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8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负责人:范连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增,男,本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宗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红燕(被告丁宗星之妻),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赵明东,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丁宗星、张红燕、赵明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审 判 员 吴洪花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