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039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039号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江天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95390734Y。法定代表人宋春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龙丰小区20#-5-102号。法定代表人于乐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