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阮先荣与李绍忠、李罗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先荣,李绍忠,李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阮先荣,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大专文化,教师,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绍忠,男,拉祜族,1998年11月2日生,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罗保,男,拉祜族,1974年7月10日生,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人阮先荣与被执行人李绍忠、李罗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执行标的额为6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执行65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双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笔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冻结,并于2017年6月16日将该款强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现该案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