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成伟与刘文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伟,刘文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39号原告:王成伟,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超,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伟诉被告刘文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