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蒋文广、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广,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667号原告:蒋文广,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强,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蒋文广与被告王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文广于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40000元,借款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2015年11月25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了2015年12月25日前的利息。之后被告对尚欠的借款本息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文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文广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韶蓉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