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俊洋与金德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洋,金德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236号原告:刘俊洋,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珍(系原告刘俊洋母亲),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金德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刘俊洋与被告金德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俊洋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洋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俊洋负担。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吴军一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