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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太周与王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周,王世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85号原告:孙太周,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世玲,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太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孙太周负担。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可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