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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文杰与王冬梅、王长利、李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杰,王冬梅,王长利,李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565号原告:马文杰,男,1995年2月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辰清镇核心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系原告马文杰父亲),1970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辰清镇核心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梅,女,1996年1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辰清镇宝泉村。被告:王长利(系被告王冬梅父亲),1972年2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辰清镇宝泉村。被告:李波,(系被告王冬梅母亲),1973年3月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辰清镇宝泉村。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文杰与被告王冬梅、王长利、李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文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杰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马文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