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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魏魏与张科军、席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魏魏,张科军,席长兴,云新庄,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44号原告:谢魏魏,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送达确认地址:灵宝市长安路时代广场B区1号楼2201室。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科军,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席长兴,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云新庄,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玉坤,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谢魏魏与被告张科军、云新庄、席长兴、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谢魏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魏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魏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谢魏魏负担。审 判 长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人民陪审员  郭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黑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