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有红对杨记、马书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红,杨记,马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17号申请人:张有红,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德横,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杨记,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肇事车辆×××号轻型自卸货车司机)被申请人:马书胜,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肇事车辆×××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申请人张有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书胜所有的×××号轻型自卸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张有红以人民币1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书胜所有的×××号轻型自卸货车。期限为2017年7月16日。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张有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