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刑初21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南5000米方村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田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出示了:1.查处现场照片;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南5000米方村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田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异议,并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的现场笔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方位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7]毒检字第23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田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8.42mg/100mL;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查获证明、现场照片;被告人田某所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兆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