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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纪冬吟、蔡芳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冬吟,蔡芳香,吴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冬吟,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芳香,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建祥,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纪冬吟与被执行人蔡芳香、吴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芳香、吴建祥应共同偿还纪冬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芳香、吴建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蔡芳香、吴建祥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芳香、吴建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