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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冬、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宏扬花园D10-120。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19号。法定代表人:于广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法定代表人:于广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德宏,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申请执行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子强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