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谢朝彬与谢国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彬,谢国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81号原告谢朝彬,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谢国参,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彬诉被告谢国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朝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朝彬负担。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