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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谢朝彬与谢国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彬,谢国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81号原告谢朝彬,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谢国参,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彬诉被告谢国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朝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朝彬负担。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