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00号汪某某申请执行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储某某,男,1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就2015年度至2016年度储某某应给付的抚养费4,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自觉履行了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抚养费4,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储某某将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一并给付,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08)紫民初字第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