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萍与蔡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萍,蔡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755号原告:汪萍,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长青,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萍诉被告蔡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萍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汪萍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