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倪邦华、刘华珍与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邦华,刘华珍,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倪邦华,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刘华珍,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刘阳,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执行倪邦华、刘华珍与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车管、证券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