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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砚林、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砚林,邱虹,张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97号原告:李军,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砚林,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邱虹,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伟,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军诉被告刘砚林、邱虹、张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845元,计384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陆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搜索“”